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1年3月1日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新计价房〔2001〕500号)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伊犁州、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新财综字〔 2000 〕 95 号) 的规定,我们重新审定了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随文下发(见附件),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同时要健全票据管理制度。
三、本通知下发后,原自治区物价局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新价非字〔 1992 〕 71 号《关于下达自治区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即行废止。
四、本通知自二 ○○ 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 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 |||
| 附表一: | |||
| 收费项目 | 计量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一、土地登记费 | 土地变更登记亦执行此收费标准 | ||
|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 |||
| (一)土地权属调查费 | |||
| 1 、党政机关、团体 | 宗地 | 300 | 2000 平方米以上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40 元,最高不超过 1000 元 |
| 2 、企业 | 宗地 | 150 | 1000 平方米以上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60 元,最高 60000 元。 开发利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费标准为 7.5 元 / 公顷 |
| 3 、事业单位 | 宗地 | 450 | 5000 平方米以上每超过 500 平方米以内加收 40 元,最高不超过 15000 元 |
| 4 、城镇居民 | 宗地 | 20 | 100 平方米以上每超过 50 平方米以内加收 10 元,最高不超过 50 元 |
| 5 、农村居民 | 宗地 | 5 | 200 平方米以上每宗 100 元,农牧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不收费。 |
| (二)地籍测绘费 | 按照国家测绘局测发 <1993>082 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 未取得到测绘资格的单位和部门不得收费 | |
| 二、耕地开垦费 | 元 / 亩 | 1000~4500 | 按征拨耕地的等级标准执行 一般耕地:一等地 3000 元 / 亩;二等地 2000 元 / 亩;三等地 1000 元 / 亩 基本农田:一等地 4500 元 / 亩;二等地 3000 元 / 亩;三等地 1500 元 / 亩 |
| 三、土地闲置费 | ( 1 )按该地年产值的两倍 ( 2 )按该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 以下 | ||
| 四、土地复垦费 | 深(高)度不超过 0.5 米,每平方米 1 元 | 深(高)度每超过 0.5 米,每平方米加收 0.2 元。无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缴此费 | |
| 五、征拨土地补偿费 | |||
| 1、土地补偿费 | ( 1 )按三年平均产值 6-10 倍 ( 2 )以划拨方式取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取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 30-2 元 / 平方米 | 征用 、划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含农用地(耕地、林地、牧草地、鱼塘、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实行征地包干方式(全包)的,另按征地费总额 3-5% 加收费用。 具体标准见表注一、表注二 具体等别标准详见表注四 | |
| 2、安置补助费 | 三年平均产值 4-6 倍 , 最高 15 倍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不超过 30 倍。具体标准详见表注三 | |
| 3、青苗补偿费 | 年产值 2-3 倍 | 一般农作物的青苗补偿费按该作物前三年平均产值补偿 。 | |
|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根据实际损失,按规定补偿。树木补偿军体标准详见表注五、表注六 | ||
| 六、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 根据所占用地类、面积、期限等,按照实际损失以合同方式补偿。 | ||
| 七、土地有偿使用费 | |||
|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1 、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按实际成交金额计收 2 、以协议方式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出让金,以评估备案的地价为基础,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 | 1 、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补办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 20% 收取(其中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补办出让手续的,按标定地价的 10% 收取) 2 、以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间办理出让手续的可以收取出让金。 | |
| 2、土地租赁金 | 1 、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按实际成交价计收 2 、以协议方式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标准与当地地价均衡,按当地基准地价和土地还原率计算收取。 | 土地租赁范围主要包括:( 1 )除依法以划拨、出让、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新增建设用地( 2 )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改变用途等情形的,含石油、铁路等用地;( 3 )划拨目录以外的原建设用地;( 4 )开发国有荒地和利用国有土地(含芦苇地等),从事农、林、牧、渔等经营性用地;(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行租赁的其他情形的用地。 | |
| 3、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土地入股金 | 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其土地使用权作价折算的股本额不得低于审核备案的土地使用权作价总额除以股票的溢价倍数。 | 1 、各县市标准详见附表八 2 、该项收费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缴款。 3 、收费范围:(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 2 )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实行悠长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 | |
| 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元 / 平方米 | 5~32 | |
| 九、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元 / 亩 | 1000~10000 | 具体征收标准见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新财综字 <1990>32 号文件 |
| 十、三资企业场地使用费 | 元 / 年 * 平方米 | 0.1~6.00 | 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
| 十一、土地管理费 | |||
| 1、土地征迁管理费 | 征拨费总额 | 3~4% | 征拨费总额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2、非农业建设征拨未利用土地管理费 | 元 / 亩 | 50 | |
| 3、临时用地管理费 | 1 、 施工和勘探用地: 20 元 / 亩 * 年 2 、经营性用地: 0.1~2.0 元 / 月 * 平方米 3 、其他临时用地: 0.1~0.5 元 / 月 * 平方米 | 1 、具体分类标准见表注七 2 、申请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须缴此费 ( 1 )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 2 )石油、地质勘探临时用地;( 3 )经营性项目临时用地;( 4 )其他临时用地。 | |
| 4、采挖用地管理费 | |||
| 〈 1 〉挖沙、取土、采石 | 元 / 平方米 | 0.3~1.5 | |
| 〈 2 〉割芦苇 | 元 / 亩 * 年 | 3 | |
| 十二、证照工本费 | |||
| 1、国有土地使用证 | 证 | 30 | 用地申请表及附表,每套加收工本费 3 元 |
| 2 、集体土地所有证 | 证 | 30 | |
| 3 、集体土地使用证 | 证 | 30 | |
| 4 、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证 | 30 | |
| 5 、土地开发许可证 | 证 | 10 | |
| 6 、临时用地许可证 | 证 | 10 | |
| 7 、土地勘界许可证 | 证 | 50 | |
| 8 、建设用地批准书 | 证 | 10 | |
| 十三、复垦押金 | 按同类土地复垦费标准收取 | 有条件复垦并符合要求的,应缴纳押金,复垦后押金退还 | |
| 新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 |||||||||||||||||
| 附表四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 <1999>17 号文件规定) | ||||||||||||||||
| 等别标准 地州市名称 | 五等 | 八等 | 九等 | 十等 | 十一等 | 十二等 | 十三等 | 十四等 | 十五等 | ||||||||
| 32 | 21 | 17 | 14 | 12 | 10 | 8 | 7 | 5 | |||||||||
| 塔城地区 | 塔城市、乌苏市 | 沙湾县、和布克赛尔县 | 额敏县、托里县 | 裕民县 | |||||||||||||
| 阿勒泰地区 | 阿勒泰市 | 富蕴县、哈巴河县、青河县 | 布尔津县、福海县 | 吉木乃县 | |||||||||||||
| 表注一: | |||||||||||||||||
| 耕地补偿计算基数表 | |||||||||||||||||
| 单位:元 / 亩 | |||||||||||||||||
| 等别 | 一等耕地 (高产田) | 二等耕地 (高产田) | 三等耕地 (高产田) | ||||||||||||||
| 等别 | 1200 | 640 | 480 | ||||||||||||||
| 说明 | 1 、本表标准适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耕地 2 、种植特种作物的耕地、菜地、果园的年产值应高于本表一等耕地;棉花地最高不得超过 105 倍;果园地不得超过 3 倍;葡萄地不得超过 4 倍。其他经济作物按实际年产值测算。 | ||||||||||||||||
| 表注二: | |||||||||||||||||
| 牧草地补偿计算基数表 | |||||||||||||||||
| 单位:元 / 亩 | |||||||||||||||||
| 等别 补偿基数 级别 | 一 优良等 | 二 中 等 | 三 优劣等 | ||||||||||||||
| 1 | 328 | 262 | 120 | ||||||||||||||
| 2 | 262 | 148 | 88 | ||||||||||||||
| 3 | 136 | 96 | 63 | ||||||||||||||
| 4 | 80 | 69 | 50 | ||||||||||||||
| 表注三: | |||||||||||||||||
| 安置补助费计算标准表 | |||||||||||||||||
| 人均耕地 (亩) | 三年平均年产值 倍数 | ||||||||||||||||
| 3.5 亩以上 | 4——5 | ||||||||||||||||
| 3.0——3.5 | 6——7 | ||||||||||||||||
| 2.5——3.0 | 8——9 | ||||||||||||||||
| 2.0——2.5 | 10——12 | ||||||||||||||||
| 1.5——2.0 | 13——15 | ||||||||||||||||
| 1.0——1.5 | 16——18 | ||||||||||||||||
| 0.5——1.0 | 19——20 | ||||||||||||||||
| 0.5 亩以下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 30 倍 | ||||||||||||||||
| 表注四: | |||||||||||||||||
| 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标准 | |||||||||||||||||
| 单位:元 / 平方米 | |||||||||||||||||
| 单位名称 | 建成区内 | 建成区外 | |||||||||||||||
| 乌鲁木齐市 | 30 | 20 | |||||||||||||||
| 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奎屯市、昌吉市、博乐市、伊宁市、塔城市、库尔勒市、阿尔泰市、吐鲁番市、哈密市、阿克苏市、阿图什市、和田市 | 20 | 10 | |||||||||||||||
| 其他县(市)所在地 | 15 | 8 | |||||||||||||||
| 其他乡(镇)所在地 | 6 | 2 | |||||||||||||||
| 表注五: | |||
| 乔木和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 |||
| 项目 树种 | 单位 | 树木规格(胸径、厘米) | 补偿标准(元) |
| 阔叶树 | 棵 | 5 厘米以下 | 10-15. |
| 棵 | 5-15 厘米 | 15-25 | |
| 棵 | 13-30 厘米 | 25-35 | |
| 棵 | 30 厘米以上 | 45 | |
| 针叶树 | 棵 | 5 厘米以下 | 20-30 |
| 棵 | 5-15 厘米 | 30-50 | |
| 棵 | 13-30 厘米 | 50-70 | |
| 棵 | 30 厘米以上 | 90 | |
| 果树 | 棵 | 5 厘米以下 | 20-40 |
| 棵 | 5-15 厘米 | 40-60 | |
| 棵 | 13-30 厘米 | 60-100 | |
| 棵 | 30 厘米以上 | 120 | |
| 葡萄 | 墩 | 3 年以下未挂果 | 30-70 |
| 墩 | 4 年以上已挂果 | 70-110 | |
| 说明:征拨保护区的林木补偿费按此标准上浮 50% | |||
| 表注六: | |
| 灌木林补偿标准 | |
| 郁闭( % ) | 标准(元 / 亩) |
| 20——40 | 300 |
| 40——60 | 500 |
| 60 以上 | 600 |
| 表注七: | |||
| 临时用地管理费标准 | |||
| 用地性质 | 地类和区域 | 标准 | 备注 |
| 能源、交通、水利、通讯、勘探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临时用地 | 20 元 / 年 * 亩 | 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超过一年不足两年的按两年计收 | |
| 经营性临时用地 | 建成区内 | 1-2 元 / 月 * 平方米 | |
| 建成区外 | 0.1-0.5 元 / 月 * 平方米 | ||
| 其他临时用地 | 建成区内 | 0.3-0.5 元 / 月 * 平方米 | |
| 建成区外 | 0.1-0.3 元 / 月 * 平方米 | ||